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