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