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