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四十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