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