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第四节 减刑、假释第三十四条有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