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第二节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