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县、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对在县、乡镇、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