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