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第三章 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第十四条已修改各地驻军应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驻地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有关选举事宜,由省军区、警备区、军分区、人民武装部分别与驻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大军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由大军区负责与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