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