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从事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的单位,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备案。从事业务代理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