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 停留居留第四十条有效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其父母或者代理人应当在婴儿出生六十日内,持该婴儿的出生证明到父母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其办理停留或者居留登记。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死亡的,其家属、监护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该外国人的死亡证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注销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