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 停留居留第三十五条有效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