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 签证第二十二条有效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办签证:(一)根据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属于免办签证人员的;(二)持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的;(三)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四)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免办签证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