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 签证第十六条有效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