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七章 保险经办与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为军人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保险档案,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其个人缴费和国家补助,以及享受军人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并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送达本人。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军人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提供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