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六章 军人保险基金第三十条有效军人保险基金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基金。各项军人保险基金按照军人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军队的会计制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