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五章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第二十八条有效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退休地,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退休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