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九十条已修改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