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七十四条已修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