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