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 特别程序/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百八十一条已修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八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