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编 执行第二百五十条已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