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