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第二百二十八条已修改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