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第二百二十六条已修改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