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第二节 自诉案件第二百零六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