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第一节 公诉案件第二百条已修改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