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第一节 公诉案件第一百九十三条已修改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