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第一节 公诉案件第一百九十条已修改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