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第一节 公诉案件第一百八十五条已修改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