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三章 提起公诉第一百七十七条已修改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