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第十四条已修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