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二章 侦查/第四节 勘验、检查第一百二十八条已修改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