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八章 期间、送达第一百零五条已修改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