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自愿与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