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章 清洁生产的实施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企业应当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余热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业和个人利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