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