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29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