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第五十六条已修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29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