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八章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2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