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