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章 民兵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的任务是:(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