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