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1年10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