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三节 冻结第二十九条有效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