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