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有效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