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十条有效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