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