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